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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陆电子: 《资产减值管理制度》(2023年8月)

发布时间:2023-08-04 22:57:13 来源:证券之星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资料图片)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

损失计提与核销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

作,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防止资产损失核销中的差错和舞弊,减少公

司资产损失,使公司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是指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

房地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资产,金融资产包括分类为以摊

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

金融资产、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等。

 第三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

面价值,可回收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

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

 第四条 资产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表明可能存在减值,应当进行减值测

试。

而预计的下跌。

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大幅度降低。

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

计金额等。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

理。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政策和估计

  第六条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规定,公司

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进行减值会计处理

并确认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增加或转回的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

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二)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

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

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

的现值。其中,对于本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

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

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

损失及其变动:

段,则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

备。

值的,处于第二阶段,则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

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

备。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

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

备。公司应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对该金融资产的

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取决于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后是

否发生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第七条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整

存货跌价准备。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

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

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

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

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

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

格为基础计算。

  期末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

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

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

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

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计提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存在的各

类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

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

高者确定。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

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九条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损

坏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

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

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第十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如果存在固定资产市价持续

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对固

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单项固定资产或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低于

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固定

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十一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公司按在建工程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在 建工程减值准备按单项工程计提。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考虑

其可 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减值的计提方法

  公司按无形资产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计提。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考虑

其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在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以单项资产为基础,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

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如

果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则按照其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计入当期损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

少应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

期间不得转回。

  第十三条 商誉减值的计提方法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结合与相关的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提减值准

备。每年年度终了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

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

备。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

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的部分)与其可

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

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

间不得转回。

            第三章   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资产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清理调查的

基础上,取得充分、合法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外部证据,社会中

介机构的鉴证证明或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等。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

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

的 书面文件,主要包括: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

明、回复;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

及清偿文件;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

门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符合法

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

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

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会计师事

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鉴证证明或鉴证意

见书等。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

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

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

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

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

定和论证);企业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

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

明;

  (二)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

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行政决定等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

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

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

可以清偿,以及没有承债人代为清偿、或承债人确实无资产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

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

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

证明;

  (七)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并提供相关证

明文件:

账户从形成坏账开始前三年的销售回款情况;

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

  (八)对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的补充要求;

报;

营方等)进行追偿,并应说明债务承接主体不能偿债的理由或出具证明材料;

债务人所在地调查;债务人办公经营场所是否还有该单位,如没有,现住所做

何用途,现住所所在单位与债务人是否存在关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

公安部门查询、询问债务人搬迁地址等情况说明;

  (九)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三年以上的账龄的证明、清

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会议纪要;

  (十)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营改

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第十六条 长期股权投资等股权投资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宣告破产判决书

或裁定书;

  (二)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

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

单位 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

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

法律文件;

  (四)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

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足以证明该长期股权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

具投资发生资产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七条 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投资性房地产损失和在建工程损失

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发生盘亏的,应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和公司财经部门

的审核决定;

 (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公司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出具的情况报告,

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因不可抗力原因(自

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毁损、报废的,还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出具

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

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

等;

 (三)对被盗的,应当取得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

和结案的证明材料;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保险公司理赔情

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等;

 (四)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

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五)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异地搬迁的,应当取得公司有权批准机构

的决策文件,以及账目净值和处置费用冲减可回收利用价值残值后的净值证明

文件;

 (六)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

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七)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

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八)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九)属于以下几种情况的,公司应提供相应依据后申报核销:

无法满足生产需要,不能继续使用;

  (十)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在建工程确实发生

损失的有效证据。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

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

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九条 商誉减值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商誉的减值评估结果由公司依据聘任的外部评估师编制的估值报告

或公司财经部门的减值测试进行确定。公司通过比较商誉的相关资产组的可收

回金额与该资产组及商誉的账面价值,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资产组的可收回

金额按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其预计的未来现金流量以5年期财务预

算为基础确定;

  (二)商誉的核销可参考股权投资损失核销依据。

  第二十条 其他资产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对因提供对外担保而造成的损失,除取得坏账准备相应的证据外,

还应当取得担保合同等证明或资料、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等;

  (二)抵押资产变卖的损失,除取得坏账准备相应的证据外,还应取得抵

押合同、抵押资产被变卖或拍卖的证明;

  (三)委托贷款的损失,当贷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的参考长期投资损失的

核销依据;

  (四)因政府规划、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当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行

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企业资产的

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二十一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程序

查各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由各资产使用部门或

业务责任部门编制减值报告,报告应说明资产减值具体情况、减值原因、相关

数据资料和确凿证据(如有必要需提供独立第三方的鉴证报告)等,并书面向

财经部门提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报告。

的审批权限报批,待批准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审批权限

 采用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等,根据会计准

则、会计政策规定执行,采用其他方法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根据公司分权手

册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五章 资产减值核销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二十三条 资产减值核销程序

 (一)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损失处理事项,责

任部门应形成书面报告,完成所在公司审批流程后,按资产损失业务事项上报

公司本部财经部门,由公司本部财经部门汇总后根据审批权限提交决策机构进

行审批。

 (二)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三)在按规定权限获得审批后,由公司财经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损

失进行账务处理。

 (四)发生资产损失单位需在审批后方能处置核销相应资产。

 (五)发生资产损失单位应在获公司正式批准核销资产损失后,将相关资

料存档并妥善保管,涉及追偿的债权等应继续追偿。

 (六)发生资产损失单位应在获公司正式批准核销资产损失后,还应及时

完成资产损失核销事项的税务报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资产减值核销审批权限

 资产减值核销的审批权限根据公司分权手册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六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履

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

销,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核销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下属各子公司未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财

务核销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规定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资产减值管理制

度》失效。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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